2025年11月5日11时许,蒲东派出所民警日常巡逻期间,发现陈某某在辖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某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长垣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