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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

2025/9/5 17: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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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中元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长垣市全域内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长垣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长垣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长垣市应急管理局 举报电话:8889196 

长垣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




来源:  长垣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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