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1日11时50分许,李某香(59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长垣市凯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凯杰路与桂陵大道交叉口处向左转弯时,与沿桂陵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所驾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某香及乘车人李某豪(15岁)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违法行为
李某香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法律依据
当事人李某香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