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共34条。 要点如下↓↓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政府有关部门、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划、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的运行安全职责及视频图像信息使用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义务,以及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等单位对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密义务。 严格规范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程序。 要求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时严格保护个人、组织相关信息。 明确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