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有效遏制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努力营造辖区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长垣警方将持续加大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和曝光力度,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摒弃交通陋习,自觉遵章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2024年12月08日19时许,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长垣市华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垣路与兴华路交叉口处时,与同向行驶向南转弯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陈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当事人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2025年01月11日18时许,王某驾驶豫G****8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沿长垣市中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寨村北村口处时,与徐某停放在道路北侧的豫G****9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2025年01月06日15时11分许,刘某驾驶豫G****6号牌小型轿车,沿长垣市匡城路亿隆国际城西区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黄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电动二轮车乘坐人黄某(7岁)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2024年12月25日12时许,邢某驾驶豫G****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垣市蒲北办事处时,与殷某驾驶的豫G****8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邢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当事人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城市文明,交通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