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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市关于全市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5/1/22 22:46:34

浏览量:231

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范围

长垣市全域。

二、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内容

全市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要求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长垣市公安局:110
长垣市应急管理局:0373—8889196
长垣市生态环境分局:0373—8886185
长垣市市场监管局:0373—8858201

长垣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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