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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2025/1/15 21: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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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校外培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近日,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分指导思想、工作内容及分工、工作要求、工作机制四部分,对深化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治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开展活动且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指导和促进作用

《通知》对校外培训内容和分工进行了详细划分,市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明晰,分工明确,各司其责。

校外培训内容包括语言能力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成年人文化教育及非学历继续教育等。

分工: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培训机构审核许可并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教育阶段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许可并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从事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科技类培训机构审核许可并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体育运动中心负责体育类培训机构审核许可并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许可并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培训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实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三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备案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互联网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校外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服务中心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依法对设在属于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内的经营(培训)场所履行法定消防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执法事项进行综合协调,进一步形成合力,强化综合管理中的发现、处置效能,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能力。



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垣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2024〕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垣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12

长垣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校外培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新乡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新乡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领导,深化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治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开展活动且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工作内容及分工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实施语言能力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成年人文化教育及非学历继续教育等培训服务的机构。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培训机构审核许可并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教育阶段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许可并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从事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科技类培训机构审核许可并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体育运动中心负责体育类培训机构审核许可并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许可并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培训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实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三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备案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互联网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校外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服务中心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依法对设在属于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内的经营(培训)场所履行法定消防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执法事项进行综合协调,进一步形成合力,强化综合管理中的发现、处置效能,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证照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公示相关证照,遗失证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至证照颁发机关补办;不得以任何名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证照。需要延续证照有效期的,应当在证照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应机关提出有效期延续申请。校外培训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经主管部门审验可以换领新证。

(二)内部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党组织、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群众组织等,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三)培训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办学内容、场所等依法开展培训活动,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培训内容、课程和选用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四)培训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培训课程、内容、材料以及时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内容等相关信息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学校勾连牟利,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和线下学科类培训。

(五)招生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公示招生对象、招生规模、报名方式、培训项目、培训周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与学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招收境外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外培训机构严禁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不得利用主流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等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六)人员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员工队伍。校外培训机构的员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从事学科类培训的,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文化艺术、体育、科技、非学历文化知识等培训的,必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资格和能力证明信息应当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做好员工的培养培训工作,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鼓励员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资金资产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培训机构与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家长将所交学费存入指定的银行预收费专户,培训机构根据授课进度从银行收取相应的学费(综合服务平台设计的扣费程序),确保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停办产生重大风险时,账户上有资金可供支配,防止“退费难”和“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违反规定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处理。校外培训机构需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账户缴纳10万元风险保证金并备案。

(八)收退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培训对象)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并报请主管部门和价格服务中心后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应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3个月。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收取培训费用时不得捆绑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的内容,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制定退费办法,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培训场所重要位置公示。

(九)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必须符合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

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建立消防安全台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每期培训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演练分别不少于1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招收寄宿学生,也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食宿服务。校外培训机构要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工作机制

(一)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每月由长垣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召开一次主管单位会议,推进工作落实,加强对违规培训的监管,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成员单位报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组织、纪检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加强联合执法,严处违规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以分管教育副职为组长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小组,动态排查隐匿在居民区、写字楼等场所的违规培训机构,定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建立台账,适时部署专项整治。各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依规查处管辖范围内的违规培训行为。各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违法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和个人,按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依法依规给予严厉处罚。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各职能部门要以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挥12345市长热线电话举报渠道作用,充分接受群众举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定期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查处的违规培训机构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举报电话



附  件

举报电话

               

长垣市教育体育局               0373-8893467

长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0373-8889920

长垣市科技局                   0373-8026785

长垣市体育运动中心             0373-8894151

长垣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0373-8123087


信息来源;长垣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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