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1日凌晨4时许,湖南省醴陵市一家养猪场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此前报道:非法生产,突发爆炸!) 处理结果 据“醴陵发布”消息,2024年8月22日,该案在醴陵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在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店内存有49.5箱烟花爆竹。通过对店主窦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该烟花爆竹属于窦某某所有,窦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即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窦某某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查封扣押。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宜,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宜,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对窦某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罚款20000元,并没收其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由于窦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窦某某加处罚款198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9月,被告人文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李某等人处购买“晨光花”类小型烟花半成品药饼及用于封装的纸箱、竹签等原材料,再下发至陈某、张某等村民家中进行非法加工,并将加工出来的烟花成品贩卖给李某、王某、黄某。 其中向李某销售小型烟花89108元,向王某销售小型烟花90346元,向黄某销售小型烟花70000元,以上共计249454 元,被告人文某从中非法获利约12400元。 2023年10月11日,被告人文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8日,其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400元。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文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文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文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基本案情 自2021年9月起,被告人邬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多处烟花厂厂家及崔某、钟某等人处收购389余万元烟花爆竹用于销售。后被告人邬某将上述货物销售给陈某、黎某等人,销售金额达332余万元。 2022年12月29日,上栗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邬某租用储存货物的仓库内扣押被告人邬某购买后准备销售的烟花爆竹11068件。 2022年10月17日,被告人邬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邬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9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宜,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宜,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烟花爆竹应当予以没收。 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邬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邬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安全隐患极大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01 非法生产危害性: 02 非法销售危害性: 03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安全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缺乏安全条件,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对周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身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线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举报电话:110;18737387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