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33733571
当前位置:长垣信息网  -  本地文章  -  长垣城事

事关烟花爆竹!新乡发布最新公告!

2024/11/25 22:40:50

评论:0

浏览量:218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新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新乡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来源:新乡环境


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此条信息!
发布评论:
评论内容:
13333733571
  • Q Q: 407201698
  • 微信: 13333733571
  • 客服微信二维码
  • 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微信小程序
Copyright © 2025 “长垣信息网”版权所有  |  ICP证:豫ICP备2024055098号  |  技术支持:长垣信息系统(v2024.1)  |  
网页内的所有信息均为用户自由发布,交易时请注意识别信息的虚假,交易风险自负!网站内容如有侵犯您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举报信息、删除信息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