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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

2024/8/12 19: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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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陈某与安慧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慧朝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安慧朝,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住长垣市芦岗乡刘堂村,身份证号:410728199003****79。

执行依据:

(2023)豫0783民初7603号

执行标的:

60500元(申请执行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悬赏条件及奖励:

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确认线索有效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将支付3000元,作为奖金

长垣法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接收时间:

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举报联系电话:

李法官 13623731026

现场举报地点:

长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四楼接待室。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王某春与张胜军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胜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张胜军,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长垣市芦岗乡官路张村,身份证号:410728197105****1X

执行依据:

(2021)豫0783民初8157号

执行标的:

69199.4元(申请执行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悬赏条件及奖励:

在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位置下落并配合法院成功采取拘留措施,或提供被执行人现准确住址,帮助法院成功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奖金1000元。

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确认线索有效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将额外支付执行到位金额的5%,作为奖金。

 长垣法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接收时间:

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举报联系电话:

李法官 13623731026

现场举报地点:

长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四楼接待室。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来源:执行局  长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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