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习惯的养成至关重要,
如果我们每个人,
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
文明礼让,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
我们的交通环境会越来越好~~~
曝光不是目的,处罚也不是目的,
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从现在开始,
让我们携手一起努力!!!
为有效遏制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努力营造辖区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长垣交警将持续加大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和曝光力度,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摒弃交通陋习,自觉遵章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2024年03月09日14时30分许,徐某驾驶豫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垣市匡城路行驶至与德邻大道交叉口时,尾随撞住牛某驾驶的豫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牛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未使用安全带) 分析:驾驶员因未使用安全带在事故发生时造成人员受伤。交警提示:驾驶人要自觉规范使用安全带,无论是前排还是车辆后排乘客,都要全程全员使用安全带。
2024年02月09日19时30分许,王某驾驶豫G*****\豫G****超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长垣市S31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广高速入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黄某驾驶豫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交通事故。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2024年03月11日10时许,段某(14岁)驾驶电动二轮车,沿长垣市宏力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崇德路交叉口处,与沿崇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宏力大道右转弯的刘某驾驶的豫G*****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当事人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2024年02月18日19时许,刘某驾驶豫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垣市宏力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蒲城大道交叉口处时,撞住同向行驶吴某驾驶的豫G*****号牌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城市文明,交通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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